近期全国多地疫情反复,不少企业员工开启居家办公模式。这期间工作时长怎么计算?工作成绩如何判定?工资发放有何讲究?这些新出现的问题引发劳动者关切。
近期疫情有所抬头,吉林、上海等部分地区相继实施静态管理,不少企业为了既遵守防疫政策又不停业,选择让员工居家办公。
这期间,生活和工作的界限逐渐模糊。绩效考核、薪酬发放以及工作时间等,是否会因为居家办公而有所改变?针对这些劳动者关心的话题,《工人日报》记者近日采访了相关律师及专家。
焦点1:没有打卡,工作时长怎么计算?
3月底,刘女士与北京九鼎伟业投资有限公司的劳动纠纷迎来了二审宣判。在居家办公期间,究竟怎样算出勤、加班以及工作时间如何计算,成为争议焦点。
刘女士称自己于2020年2月至3月居家办公并提供工作成果,公司应向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并提供了这段时间的会议通知、微信沟通记录、大小周休息日工作证据、出差报销审批流程截图、参保人员缴费信息加以佐证。最终,北京市二中院支持了刘女士相关诉求,她拿回公司拖欠的数万元工资。
居家办公期间,以往上班族习以为常的打卡签到方式弱化,给工作时长认定带来了新的挑战。上海市总工会法律顾问、上海七方律师事务所主任李华平认为,居家办公期间,用人单位如有需要对劳动者规定具体的工作时间,可以采取相应的远程考勤方式,劳动者应当配合。
上海市总工会女律师志愿团成员刘艺律师建议,企业可以在给员工发放的居家办公通知中做出具体规定,以此作为双方维权的依据,“可以在通知中明确工作时间、响应时间,并且设置相应的奖惩标准”。
部分劳动者居家办公的工作时间超过法定工作时间,加班工资如何计算?上海市一中院民事庭审判长叶佳、法官徐焰均表示,如果用人单位严格要求劳动者在相对独立的空间内按照标准时长进行工作,则按单位要求超出时长进行的工作可适时认定为加班。这种情况下,劳动者应注意保存与固定用人单位的相关工作指示以及可显示工作内容沟通、完成时间的证据。
焦点2:各执一词,工作成绩如何判定?
一方是劳动者主张居家办公期间业绩目标全部完成,企业应足额支付工资和绩效奖金;另一方是企业认为,根据企业OA系统工作日报记录显示,该劳动者居家期间工作量和工作业绩都存在下降,明显与工作预期及正常工作进度不符。
这起纠纷历经一审和二审,法院判决涉案公司向劳动者支付工资及绩效工资13万余元。
本案中双方争辩的焦点之一就是工作绩效的认定。法院认为,企业主张劳动者工作量少,业绩下滑,但其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该主张。
疫情期间居家办公,企业难以做到面对面管理,对工作成绩的认定往往更依靠数据等“硬指标”。李华平表示,此种情况下,用人单位一般以劳动者完成的工作内容进行相应的绩效考核。
“如果双方对绩效工资有明确约定,比如在劳动合同或薪资确认单中约定了绩效工资的数额,在规章制度中规定了绩效考核的方式及绩效工资的兑现系数,且该规章制度经过了法定的民主程序和告知程序,双方就应当按照相应的绩效考核制度执行。”刘艺说。
刘艺说,特别是绩效考核的主要指标为业绩完成率、工作量或工作表现等,公司应当按照实际考核情况发放绩效工资,并且保留好考核依据。如果公司需要调整绩效系数,应当经过如职工代表大会或全体职工讨论等民主程序,并且公示或告知全体员工,方能实现合法合规。
“从员工的角度来看,应当保留好录用通知书、薪资确认单、工资明细、绩效考核制度等材料,在发生争议时才能最大程度地维护自己的权益;对于公司来说,应当建立起科学的绩效考核制度,并且完善考核依据,才能实现有效的管理。” 刘艺这样总结。
焦点3:情况各异,工资发放有何讲究?
居家办公期间,如何为劳动者计算和发放工资?
刘艺律师梳理分析了数种情况。在切块式、网格化核酸筛查期间,上海对于密接者所在居住小区、工作单位或者学校的相关人员实行“2+12”管控措施。“2+12”中的“2”属于封闭管理,企业应按正常劳动支付工资;“12”为严格的社区健康管理,在此期间,刘艺建议用人单位与职工协商出勤方式,尽量安排居家办公或者协商统筹安排年休假或福利假或者综合调剂使用休息日,工资按照对应法律规定进行支付。
“对企业安排未返岗劳动者通过电话、网络等方式提供正常劳动的,按正常劳动支付工资;对企业安排劳动者在延迟复工期间使用带薪年休假、企业自设福利假等各类假期的,按相关假期的规定支付其工资。”刘艺说。
此外,对企业未复工或者企业复工但劳动者未返岗且不能通过其他方式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参照关于停工停产期间工资支付规定与劳动者协商,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企业和员工协商确定支付标准,若职工提供了劳动,企业支付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职工没有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应当发放生活费,生活费标准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办法执行。
“部分企业在封控区域内依旧坚持封闭生产,企业可制定包括工时、薪酬福利等方面的封闭生产方案,可设立额外补贴,如驻场补贴,对职工进行鼓励。”刘艺建议道。
针对疫情期间工资发放时间的问题,刘艺表示,如果因疫情防控企业错过工资发放日,不应认定为拖欠工资,建议企业及时向职工说明情况,尽早补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