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宁4月13日电 (李隽)“我们将落实最严格生态环境保护制度,明确各级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的生态环境质量负责,首次以立法的形式规定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等内容。”13日,青海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副主任雷霆表示。
据悉,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主要对其任职期间贯彻执行中央生态文明建设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遵守自然资源资产管理和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自然资源资产管理和生态环境保护重大决策、完成自然资源资产管理和生态环境保护目标、履行自然资源资产管理和生态环境保护监督责任、组织自然资源资产和生态环境保护相关资金征管用和项目建设运行等情况进行审计。
审计部门将根据领导干部任职期间所在地区或者主管业务领域自然资源资产管理和生态环境保护情况,结合审计结果,对上述情况变化产生的原因进行综合分析,客观评价被审计领导干部相关责任情况。对审计发现问题的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地区、部门应当及时整改。
“《条例》作为基础性、统领性法规,将于5月1日起正式施行,部分配套制度规定和具体措施将会在后续由相关部门研究制定。”雷霆说。
当日,青海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召开新闻发布会,称该省制定出台《青海省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简称《条例》),成为该省生态环境保护领域基础性、统领性、综合性的地方性法规,从而保护好“地球第三极”生态环境。
《条例》规定,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本行政区域长江、黄河、澜沧江流域和祁连山等区域的生态环境保护和修复,促进资源合理高效利用,优化产业结构和布局,维护生态安全。明确各级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的生态环境质量负责,强调了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
地处世界屋脊的青海省,平均海拔4058米,是长江、黄河、澜沧江的发源地,被誉为“中华水塔”。青海省南部是长江、黄河、澜沧江发源地,北部横亘青、甘两省“生命之源”祁连山,东北部是中国内陆最大咸水湖青海湖,西部是中国“聚宝盆”柴达木盆地。(完) 【编辑:王禹】